8 月 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深圳市果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一审中,快手两原告诉称,时代映像公司开发运营的快手直播 App(后命名块手直播)侵害了原告快手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的另外两款 App 与上述 App 共用同一服务端,系导流之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果酱时代公司系三款被诉 App 收款主体,应与时代映像公司共同担责。
被告时代映像公司辩称,快手公司主要提供短视频和视频剪辑服务,而涉案 App 为直播平台,二者的客户群体不同,不会导致公众混淆。果酱时代公司辩称,其与时代映像公司仅存在代收款关系,对被诉行为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未经许可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涉案 App 的名称且在涉案 App 的账单支付页面使用“快手直播”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时代映像公司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将快手直播 App 的名称改为“块手直播”,主观恶意明显。现有证据未显示果酱时代公司除收款外参与了三款 App 的实际经营。
IT之家了解到,一审法院裁定,时代映像公司向快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20 万元,果酱时代公司对其中的 2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认为一审错误认定涉案 App 的下载增加量、对赔偿金额酌定过高,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裁定的二被告不正当竞争及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